公司名称 | 成立日期 | 注册资本 | 是否上市 | 所在地 | 公司类型 | 操作 |
---|---|---|---|---|---|---|
1985-01-05 |
30.90亿
|
是 | 西安 | 国有企业 | 查看详细 | |
2004-02-27 |
60.00亿
|
否 | 包头 | 国有企业 | 查看详细 | |
2009-07-27 |
23.00亿
|
否 | 北京 | 国有企业 | 查看详细 | |
1987-03-05 |
30.22亿
|
否 | 北京 | 国有企业 | 查看详细 | |
2004-01-14 |
30.00亿
|
否 | 合肥 | 国有企业 | 查看详细 | |
2002-05-10 |
23.00亿
|
否 | 厦门 | 国有企业 | 查看详细 | |
1998-04-20 |
42.00亿
|
否 | 重庆 | 国有企业 | 查看详细 | |
1986-09-23 |
17.00亿
|
否 | 天津 | 国有企业 | 查看详细 | |
1987-03-13 |
12.00亿
|
否 | 东莞 | 国有企业 | 查看详细 | |
2002-03-08 |
5.17亿
|
否 | 上海 | 国有企业 | 查看详细 |
谨遵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之规定,只向特定投资者展示信托产品信息,不构成任何投资推介建议。
阁下如有意进行信托投资,请承诺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之规定合格投资者的条件。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
(二)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三)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或满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主要要求有三:
(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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